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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秋季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6-08-22 10:47 来源: 市安监局
 

岳市安办〔2016〕30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秋季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平江县、岳阳县、汨罗市、临湘市安委办,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委办:

我市高温天气即将结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将陆续复工生产。为确保全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复产,现就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复产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复产验收条件

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高温停产措施加强烟花爆竹整顿治理工作的通知》(湘安办明电〔2016〕26号)规定,结合我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现状,生产企业存在以下问题的,不予通过复产验收,不得复产复工:

(一)企业法人代表、生产厂长(含分厂)、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未经烟花爆竹安全知识考核合格;

(二)未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三)厂区分区不明确,生产区与生活区无可靠隔离;

(四)药物管控不到位;

(五)存在违法转包、分包和多股东分线各自组织生产的;

(六)存在私搭乱建工(库)房、改变工(库)房设计用途的;

(七)机械设备安装不符合安全要求;

(八)“三库”(药物总库、中转库、成品库)的配置以及建筑结构的达标改造未按标准整改到位;

(九)“四防”(防雷、防火、防静电、防爆)安全设施达标改造不到位。

(十)乡镇、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验收不合格的。

二、严格执行复产验收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对照复产条件进行自查自改,符合复产条件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复产申请报告,并附培训考试合格、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二)乡镇初审。各乡镇接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复产申请报告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辖区内公安、安监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企业进行初审验收,并在复产验收表内填写验收意见。

(三)部门联审。由各县(市)区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质监局按职责内容分别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现场进行核查,并在复产验收表内填写验收意见。

(四)政府验收。接受申请报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复核,符合复产条件的,报县市区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产,并将复产验收资料报市安监局备案抽查。

(五)指导抽查。市安监局对复产验收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督导,并对复核验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全面掌握辖区企业复产情况,确保复产验收标准。

三、职责分工

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职责分工如下:

安监部门:负责对企业转包分包、“三超一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防雷防静电设施、防火隔离带、防护屏障是否合格,企业负责人带班情况、厂区值班室值班情况、企业制度建立健全落实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安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等验收。

公安部门:负责引线总库、军工硝总库、亮珠总库存放数量是否超量储存的排查整治,以及烟花爆竹原材料登记台账情况、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管理情况等验收。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企业是否配备危货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有无资质情况等验收。

工商部门:负责企业证照是否齐全、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商标是否侵权、包装箱商标是否侵权情况等验收。

质监部门:负责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是否存在假冒伪劣、是否存在超规格情况的排查整治以及企业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等验收。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秋季复产验收工作,细化复产验收标准,组织专家力量参与复产验收。

(二)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到“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坚决杜绝企业带“病”复产。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发挥各级各部门联合执法的积极作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验收不合格擅自复工复产、证照过期仍然违法生产的企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坚决予以关闭并不享受退出奖补资金。

(四)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企业复产后一段时间内,员工操作技能、安全意识以及机械设备运行都处于“磨合期”和恢复期,是生产事故易发期和高发期。各县市区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负责人带班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巡查制度,切实加强作业现场管理,严控“三超一改”等行为,确保复产后的生产安全。

附件:2016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秋季复产验收表

                                                        岳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15日

附件:

2016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秋季复产验收表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企业

自查

自纠

意见

法人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乡镇

人民

政府

意见

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公安局意见

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意见

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质监局意见

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工商局意见

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安监局意见

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市安监局意见

盖   章

局领导审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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